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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应降低主要股东准入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工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在本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的议案”,提出了修订工作应遵循赋予基金管理人更大决策空间,以及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基本思路。

  议案指出,此次《基金法》的修改,应取消基金资产不得投资托管人及其控股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赋予基金管理人更大投资决策空间,使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应降低主要股东准入门槛,使大型企业集团等均可以成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以促使现有基金公司优胜劣汰,形成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

  议案建议,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五)项“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修改为“向其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第59条第(六)项“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修改为“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第13条第(三)项“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修改为“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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