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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运用《基金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03: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虽然从字面意义来看,消费者和投资者是两个概念,但我们也可以看作是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购买了服务,因此也有主张自己权益的需求。

  以基金投资为例,持有人除了购买后被动地等待分红或增值以外,其实还有很多的权利,投资者可以主动地去获取。2004年6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这方面就给投资者提供了相当多的指引,作为一个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法规,该法无论在基金销售、信息披露,还是在获赔机制、监督权力方面,都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放到了首位。

  比如第九章中对基金持有人享受的权利作了一系列定义,除了我们常见的分享收益、查阅公开资料等,还可以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据了解,相当多基金投资者都不知道有基金持有人大会这件事。根据规定,占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就可以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现场召开的方式成本大,实施难度高,还可以以语音、文本、邮件和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审议的事项包括: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提高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甚至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可以说,持有人大会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其对基金的存续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同时,《基金法》里除了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做严格的规范外,对其违规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比如目前市场议论较多的关于基金公司有可能“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等,被证实有相关行为的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和罚款等措施。相关责任人也将被停职、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普通投资者较难获取基金公司或托管行内部运作的真实情况。所以市场曝出的一些基金行业的问题,往往源出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另外,《基金法》里没有关于投资者受损可获赔的条款,前面所述的罚款等,也是全部上缴国库。

  不过,投资者也是有其他获赔途径的,目前法规约定基金公司须每月从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上限是基金资产净值的1%。当基金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持有人造成了损失,后者就可以获得赔偿。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蒋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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