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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应付款项类别(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预提费用,应列示预提项目的名称,期末余额,并说明重大项目的预提依据;

  (4)专项风险准备,披露计提专项风险准备的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15、应付职工薪酬,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和期末余额。若有非货币性福利,还应披露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以及其计算依据。

  16、应交税费,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17、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18、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列示各项目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金额。

  19、实收资本应按股东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额的期末数和期初数。报告期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证监会的批文文号和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20、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21、一般风险准备,披露风险准备金的设立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22、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来源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5、管理费收入应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分类披露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基金名称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编号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托合同)中规定须将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的,须作说明,并注明提取基础和比例。

  26、基金销售收入按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分类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

  手续费收入按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转换费收入、认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7、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用,应披露占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营业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29、资产减值损失,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损失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3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1、所得税费用,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还应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32、其他营业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3、投资收益,按证券类别(如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付款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37、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8、承诺事项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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