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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崩盘与丑闻中建构重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曹咏

  2003年,纽约州的一起诉讼给存在近一个世纪的美国基金业迎头痛击。

  2003年9月,美国纽约州司法部长埃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对共同基金的非法交易提出起诉,引爆了震惊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界的美国基金业丑闻。

  1924年美国建立了第一只共同基金“马萨诸塞投资者信托”,当时其资产规模只有5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共同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超过7.41万亿美元,美国几乎一半的家庭都通过共同基金进行投资。基金丑闻无疑对市场产生巨大冲击。

  1929年美股崩盘后的立法潮

  基金在美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93年哈佛大学教职工基金成立。1924年,由3位证券高管创办的“马萨诸塞州投资者信托”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经过80多年发展,截至2006年底,美国共同基金总规模已达10.4万亿美元,占全球基金总额的48%。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开始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一时间,大量证券发行,交易不规范,无法可依;投资渠道单一,大量中小投资者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渠道单一,过分依赖银行,忽视和削弱了资本市场中其他要素的融资功能。最终,美国股市极为浓烈的投机气氛导致了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

  痛定思痛,美国政府在7年内连续制定6部法律。先后出台了<证券法>(1933)、<证券交易法>(1934)、<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5)、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以及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这些基本形成了美国基金业的法律体系,为日后美国基金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中,<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直接规范基金业。法律详细规定了基金的组成和管理,包括财务公开、董事和监事的任命、管理公司的选择,以及销售与宣传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防止投资人因对投资公司及其相关的信息缺乏了解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同时努力防范投资公司滥用基金的潜在可能。

  美国基金业的监管机构有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保护投资者协会、基金组织中的受托人。其中SEC是投资公司活动的主要管理监督者,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专门对基金的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配合并辅助SEC对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全国证券商协会是自律性组织,主要为基金的销售活动设立公平交易等规则。保护投资者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管理投资公司风险经营的保险组织,以保护基金参与者的利益为目标。受托人独立于基金经理人,根据基金公司章程,监督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

  在法律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复苏的双重推动下,美国基金业迎来高速发展的黄金年代。

  2003基金业丑闻促成治理

  美林集团总裁兼美国投资公司学会前任主席泰瑞·格雷(Terry Glenn)曾经在2001年和2002年基金大会上一再宣称,美国共同基金业60余年没有重大丑闻。

  话音刚落,2003年那场突如其来的共同基金丑闻颠覆了美国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的信任。

  丑闻暴露出来的问题几乎都出现在基金交易领域。SEC对34家涉案大型证券交易经纪商的调查显示,有8家允许其共同基金客户在纽约时间下午4点后进行盘后交易,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24%,还有大约9家经纪商承认进行过择时交易。涉案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总规模达1.6万亿美元,超过40多名高层管理人被迫下台。

  “每当我们翻开一块石头,总有各种各样的害虫爬出来。”埃略特·斯皮策曾如此形容这次基金丑闻。

  这场风波中,部分人士呼吁借鉴安然事件,成立新的法案来改革美国基金业。

  2002年11月,参议员皮特·费兹杰拉特(Peter G。 Fitzgerald)在一场听证会上表态:“基金业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需要一个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等的法案来管理基金业。”但基金业也组成游说团体,设法游说立法人员让SEC去处理,而不要通过新的法律。

  最终没有产生新的法案,SEC选择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恢复公众对基金行业的信心。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出台: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要求董事长和三分之二的董事独立于投资顾问,董事会所有成员中四分之三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需要重新审查雇员的薪酬方式,加大在半年报和季报中披露基金管理费率以及基金管理人收入来源的力度,包括基金管理人占有自身管理的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来源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奖金数额;对以身试法的基金公司,要取消其市场参与资格。在基金交易法规方面,禁止在下午4点后进行任何基金交易,有效阻隔盘后交易;要求基金交易商在短线交易中遵循特殊的程序,遏制滥用择时交易。

  另一方面,SEC寄希望于重塑基金交易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共同基金公司的雇员必须公开个人的证券交易和收费情况,在基金经纪人帮助投资者购买某种基金的股票时,投资者享有经纪人得到的好处的知情权,防止营私舞弊。以上一系列规定从2004年12月5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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