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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全能银行"主宰基金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0:1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曹咏 

  “全能银行”是德国特色工业化的产物。

  19世纪50年代正是德国工业迅速壮大时期,当时德国既缺乏充足的资本积累,又缺乏必需的证券交易机制来为工业化融资。因此,银行体系担当解决资金筹措问题。最初德国主要通过合资形式建立银行,这种形式明显的优势在于通过扩充股东数目来解决资本金需求。

  与此同时,德国基金业开始发展。最早成立的基金均为封闭式股票基金;1959年开放式不动产基金的产生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规模也随之大幅增加。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债券基金迎合了德国投资人保守的投资观念,基金开始获得社会广泛认同。

  基金归为特殊银行组织

  一直以来,德国的基金市场几乎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

  德国基金资产管理高度集中在几家大银行手中。德意志银行拥有德国最大证券基金管理公司DWS;德累斯顿银行拥有第二大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公司和最大的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EGI;德国第三大基金公司Deka是一个由各地储蓄银行联合组成的基金公司,储蓄银行同时拥有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espa。

  1961年德国制定<银行法>。该法规定,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业务。该法还授权建立了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这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按照<银行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银行组织,因此受到BAFIN的监督。

  联邦投资和资产管理联合会(BDI)与BAFIN一起承担起对基金运作的监管责任。

  其中, BAFIN负责监管德国所有投资基金活动,投资基金的审批、监管以及在破产情况下的清算,BAFIN自身接受德国财政部的监督管理。BDI是德国投资行业的利益代表机构,参与与联邦政府、联邦议会、欧盟相关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对话。 

  除<银行法>外,德国有关基金业的法规还包括1957年的<投资公司法>与<外国投资公司法>,这两部法律构成德国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基金类型、投资行为、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是唯一法定的要求只为投资者利益服务的投资人。

  被银行包办的基金

  20世纪60年代,境外基金在德国的崩溃使成千上万的德国投资人遭受损失,<外国投资公司法>因此应运而生,以规范国外基金销售业务。除以上三大法律外,德国基金业还要遵守欧盟法律中有关基金业务的原则规定。

  由于德国银行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地位,大多数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直接也是控股银行的管理人员。<投资公司法>特别强调投资者利益导向政策,并赋予控股银行以很大的权利,控股银行不仅必须维护“投资基金”的安全,还必须维护投资者的全面利益,例如,确保基金公司不能任意提高手续费用,在基金公司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时,控股银行甚至有权取消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契约关系。

  <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公司管理层有权代表其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法律还允许控股银行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权在工商企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而同时不必通告代表哪些股票投资人。

  上世纪80年代,德国特别基金(SPECIAL FUND)的发展速度开始超过共同基金。特别基金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其他大公司或大的机构特别是宗教组织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也有极少量投资于不动产。

  1997年特别基金的资产规模首次超过共同基金的规模,这一势头现在仍持续不衰。这一方面是由于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较快的经济增长刺激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得益于特别基金较为灵活的运作模式和宽松的监管机制,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方面较其他基金类型比较宽松、不需要向监管部门注册等。

  2004年,<投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公司法>被新实施的<投资法>取代。<投资法>加强了BAFIN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投资基金合同条款引入了加快审批程序,BAFIN执行主要监管任务的能力不再受到任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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