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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私募受监管制约辗转深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0: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张锐睿 2007年12月24日,华宝信托推出“千足金-德汇2期”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该计划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这正是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中的“上海模式”所特有的名词。 水瀑原理分享投资收益 与深圳市场唱主角的集合资产信托产品不同,上海信托产品多为结构化信托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在于设计了两种不同受益结构的投资主体——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 所谓结构化,是指运用水瀑原理对同次发行的基金单位按收益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优先劣后分级,不同级次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 在以华宝信托和上国投推出的结构性信托产品中,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角色,并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这部分资金将作为保底资金,同时在获取收益超出预期时,一般受益人也可获取超预期的绝大部分收益;优先受益人则是其他持有公众。 通俗地讲,就是私募机构必须垫付一定本金,若发生亏损,将先亏损这部分本金。 以华宝信托推出的“千足金-德汇2期”为例,该产品规模为7650万元,优先投资人和一般受益人的资金配比为2:1,即面向优先投资人发行规模为5100万元,而其余2550万元则来自一般受益人。同时,一般受益人认购的信托份额作为信托投资遭遇亏损时的风险补偿来源。 收益方面,在18个月产品期限内满1年分配1次,根据单笔投资金额依次划分4档,若单笔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优先投资人的预期年收益为:7%预期收益率+浮动收益率(即在信托计划收益率超过一定比例后,优先投资人可再分享部分收益),而其余收益均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业内人士介绍,信托公司需承担信托计划监管责任。 “投资运营过程中,如‘千足金-德汇2期’发生本金亏损的事实,由私募产品管理人出资的2550万元就必须先用来抵补损失。”华宝信托工作人员介绍。 信托公司是以收盘后托管行的清算数据为准,在达到0.9警示线时,信托公司即向私募机构发出警示,此时,私募基金将采取填补资金等应急方法。当净值亏损低于或达到止损线,信托公司在第二个交易日将进行平仓。 “我们将保证投资者利益,即使平仓也不会让优先受益者亏损。”该人士说。 上海模式不受青睐? 上海模式中,优先受益人的风险虽然降低,但收益空间也被限制。对于私募产品而言,更限制了其高速发展的步伐。 “结构性信托产品(即上海模式)严格讲不是私募基金。其实,这跟当年的券商三方监管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由券商监管换成了信托公司监管。”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之前受访时曾表示,不保底、只分成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即深圳模式)才是信托私募发展的方向。 一位私募业内人士表示,此前私募多暗地运作带来诸多隐患,一方面,投资者担心资金安全,另一方面,私募管理者担心投资者实现承诺收益后不支付相应比例的业绩提成,因此,迫切需要引入监管人制度,而信托公司介入正好提供了这个契机。 集合资金证券信托和结构性证券信托两种形式相比,私募倾向于前者,既不用私募出资,又无需承担亏损风险,也便于现有客户平移,从根本上解决私募地下操作模式。 正是这种考虑,一些上海本地的私募也辗转深圳寻找机会,深国投之前发行的“亿龙中国”就是由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管理人。 杭州工商信托丁建萍认为,信托产品结构化可能是出于监管要求,而不是市场需求,而监管方式是按信托公司身份而非具体业务性质。私募监管限制本质上由投资对象的高风险性决定,证券投资信托与公募基金的产品风险相似,但信托公司不但作为金融机构受到监管,具体产品也受到限制,使信托公司难以扩大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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