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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QDII类基金产品应披露更多投资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王群航

  对比现有的银行、信托、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在中国证监会的有效监管下,基金以其规范、及时、全面、详尽的信息披露,成为最值得投资者关注的理财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下周开始,市场又将进入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公告集中披露的高峰期,相关信息非常值得投资者关注,而QDII类基金产品更有可能成为大家期望的焦点。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国基金市场上的第一只QDII类基金产品——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将会于近期公布其第一份投资组合公告,因为它的成立日期是2007年9月19日。

  现有的四只QDII类基金产品都是纯正的QDII,以南方全球精选配置为例,其投资范围是:“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它在基金契约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是:“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可能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0-4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33个国家或地区的比例不低于90%。”

  作为一只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南方全球精选配置目前关注33个国家或地区。由于QDII类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遍布这些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市场风险等都对相关基金的资产安全产品有特定的影响,因此,未来的QDII类基金产品在作常规信息披露的时候,是否可以针对相关基金的特定投资情况增加一些特定披露内容?如基金资产在各个国家的配置情况。

  在往常仅投资于A股市场的基金当中,与投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主要有大类资产配置情况、行业配置情况、重仓股配置情况(季度报告)、全部股票持有明细(年报)、买卖金额高于基金资产净值2%的交易情况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切合当前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方式。市场在不断地创新,相关的信息披露也应该与时俱进,具体来说,QDII类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要切合QDII类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特点。也只有这样,才是促使QDII类基金产品能够在竞争过程中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举措。

  在基金契约当中,相关基金对于风险控制都有一些超前的安排,以南方全球精选配置为例,具体的措施包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等。这些安排表明,国家风险已经得到了基金公司高度重视,因此,在定期的信息披露当中披露基金资产在各个国家的配置情况就显得十分必要。

  披露这些信息对于内地的投资者来说也是公平的。因为第一,目前的QDII类基金产品到境外投资,都是从单一的通道出去,不排除有很多境外机构知道内地资金在境外总体投资方向的可能性;第二,既然如此,内地的投资者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资金被使用在了什么地方;第三,QDII类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的初期遇到了一定的挫折,广大投资者就更加应该知道管理人是如何运作的,只有阳光化才是促进运作规范、发展稳健的基本保证,才可以获得信任,才有利于QDII类基金产品的长远发展。

  另外,由于QDII类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得到了境外机构在研究方面的支持,具体的支持情况,如支持的方式、报告的数量、报告的质量、报告的形式、人员的安排等以及各个机构的详细情况,相关基金公司是否也可以披露呢?毕竟中国的数百万投资者将1200亿元的财产寄托于他们,大家有这个权力知道相关情况,如果以笼统的“国际惯例”为借口拒绝披露相关情况,对于这个市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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