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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系天价拍得博时股权 践踏一参一控政策底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9:19 每日经济新闻
祁和忠 每日经济新闻 住在深圳市中心同一幢楼的两家基金公司,因元旦前的一次“天价”股权拍卖,变得亲上加亲。去年12月26日,博时基金48%股权公开拍卖,招商局集团旗下的招商证券以63.2亿元拍得博时基金48%股权,标志着招商局集团从此得以控制两家基金公司:博时基金与招商基金。这在中国基金业10年发展史上,将值得大书特书。因为现有法规明确规定,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只能控股一家、参股一家基金公司,即“一参一控”。这项政策已被机构的实践给“烤糊”了。 有钱了 券商也“斗富” 股市火爆,基金公司富得冒油,股权成为抢手的金疙瘩,其公开拍卖的热闹程度成为一场堪与贺岁片比肩的“斗富”大戏,引来无数眼球。 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博时基金现在管理着约2500亿元老百姓的资产,去年管理费收入愈30亿元,净利润保守估计为10亿元,拥有这样的公司就好比获得一台巨型印钞机。如果不是因为原大股东金信信托在上一轮熊市中挪用客户信托资金和银行贷款,并在2005年年底的黎明之前东窗事发,沦为停业整顿和被托管的命运,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基金公司股权公开拍卖这样的好事。 参与拍卖的共有四家公司,分别为招商证券、德邦证券、方正证券和隐身于浙江省工商信托背后的神秘机构。从竞拍方看,除隐身于浙江省工商信托背后的神秘机构外,其余三家均为券商,这从一个侧面佐证了同样是靠天吃饭的券商早已一扫两年前的阴霾,发得一塌糊涂。 熊市期间即使出事也会有国资注资填补窟窿,难怪券商高管们牛市期间更加敢作敢为,成为股市上涨最大赢家。据估算,招商证券去年有望实现45亿元利润。手握大量资金,机构大鳄猛然撑开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胃口,突破法规限制控股两家基金公司的企图终于开始付诸实施,整个过程相当顺利,可谓所向披靡。 “一参一控”防线失守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就是业界简称的“一参一控”。 “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更是保护9000万户基民逾3万亿元基金资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条款。但是,法规既然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服务,对于证券市场上的牛人与红人们来说,类似法规已成为他们在市场上进一步呼风唤雨的障碍,而逾越这样的障碍,对他们来说似乎并不是什么难事。 当然,招商局集团也不能因为钱多就公然顶撞法规。某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一篇题为“参与拍卖前卖出招商基金股权,招商证券巧妙绕过 ‘一参一控’”的文章中,形象地点出了招商证券先是把所持招商基金的部分股权卖给其同门兄弟招商银行,再去竞买博时基金的事实。这种曲径通幽的委婉做法固然可以掩人耳目,姑且算是给“一参一控”这个重要政策留了一点面子。 但是,招商局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分别通过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控制两家基金公司的做法仍然明显违背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即为实际控制人,而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的大股东均为招商局集团。 记者观察 基金资产安全不容忽视 基金公司以一两亿元的资本金,管理着上千亿元老百姓的血汗钱。如何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是一个事关普通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安定和谐的大问题。而“一参一控”是保证基金公司不去私下侵犯持有人利益的重要基石。 表面看,老百姓购买基金后,基金资产由托管行保管,基金公司并不能直接挪用持有人资产。但是,单一的第三方托管措施并不能防止基金公司通过操纵股价、合谋做庄等隐蔽方式,间接盗窃持有人的资产。 因此,基金法规明文规定,单只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而“一参一控”政策就是为了防止一些机构通过控股两家基金公司,进而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来达到控制基金资产的可能。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两个“10%”的限制就会因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可能进行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而令其效力大减。 对于普通基民来说,基金经理常常给他们比较神秘的感觉。其实,了解基金公司内部运作的业内人士都深知,基金公司重大投研的真正决策者都是投资总监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而投资总监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的金饭碗又掌握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手中。市场人士指出,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基金公司,就使多家基金公司串谋交易成为可能,将加大持有人的风险,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当然,也有理论家为这些置法规于不顾的行为寻找理论支持。他们说,市场发展得很快,大机构可以办好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基金公司,因此“一参一控”的政策该修改了。 前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今年5月离开基金部前,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纵观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受托人侵害信托财产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何信托制度在我国水土不服呢?恐怕主要也是与我国缺乏信托文化及这种文化赖以生存的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以及缺乏信托法律框架的约束有关。”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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