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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诉讼有理无门 谁来保护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12:40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见习记者 刘雪峰

  见过股民起诉上市公司,但见过“基民”起诉基金公司么?

  据最新统计,2007年全年新增基金账户将近1900万户,基金投资者规模暴增。与此同时,面对利益输送、“老鼠仓”、基金投资的低级错误、不分红或分红不足等等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基民”还处在极为弱势的地位,无法通过法律追究。

  “首先,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起诉基金公司在我国基金业发展中还没有先例,其衡量的尺度难以把握;其次,基金不同于上市公司,对它的诉讼不能套用<公司法>和股民诉讼的方式;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在相关基金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表示。

  在近年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和基金投资者群体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虽然目前基金公司须从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但基金持有人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许是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利益侵害时有

  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为基金的不规范操作敲响了警钟。有律师曾表示,若这一事件对基金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投资者可以进行诉讼。但其对基金投资者是否造成了利益损失,损失有多大并不容易计算。

  相比之下,不少封闭式基金的少分红、拖延分红甚至不分红行为,已经对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造成很大损害。被称为“基金维权斗士”的王源新认为,“不分红,基金就可以多收管理费,又不会对基金本身造成任何伤害。”

  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6年上半年,封闭式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总和约为433286万元,同期的分红总和为444654万元。也就是说,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获得1元分红,就必须付出管理费和托管费0.9744元。宋一欣律师认为,“在这种交易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简直是做了包赚不亏的生意,而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绝对是亏本的。”

  “现在是牛市,在封闭式基金净值大涨的同时,基金持有人得到的分红很少,甚至没有,而相应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却不断地在支出,这是很不合理的。”王源新表示。

  封闭式基金因分红问题而遭遇到投资者维权行动的事件已发生多起,目前的封基在分红方面较前两年已有很大改观,但拖延分红、少分红现象仍比较突出。“今年以来已有不少封基进行过分红,但仍有一部分并没有分红。”王源新表示,“目前市场上累计净值在3元以上的封闭式基金不少,但在国外成熟市场中,这一现象基本是看不到的。”

  诉讼制度欠缺

  基金诉讼不同于上司公司诉讼,在对基金提请诉讼时须考虑到基金性质的特殊性。“基金不同于上市公司,我国的基金大都属于信托制,不是公司制,因此不能套用<公司法>的相关诉讼程序以及股民状告上市公司的诉讼形式。”宋一欣律师认为。

  宋一欣表示,<公司法>使用的是侵权责任追究制,作为股东,投资者可以就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如虚假信息披露、做假账等等,提起诉讼,只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而<信托法>使用合同责任追究制,投资者只能就基金信托合同本身提起诉讼,而不能涉及基金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这就极大压缩了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而放大了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在具体诉讼方面,基金诉讼首先必须明确诉讼的主体即原被告问题,其次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诉讼的标尺。谁来担任诉讼主体?如何进行诉讼?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细化规定。

  “法律法规缺位且治理结构不完善,再加上监管方面的漏洞,市场上屡禁屡现的老鼠仓问题、基金黑幕、封闭式基金不分红等现象与此有很大关系。”宋一欣说。

  监管支持不力

  除了法律缺位,基金诉讼还遇到更为困难的问题。

  “由于存在明显的权利不对等情况,基金诉讼需要得到各方尤其是监管层方面的支持。但目前监管层对于以基金的中小投资者为诉讼主体的基金诉讼并未表现出足够的支持。”王源新认为,“事实上,不少基金管理人都是从监管层走出来的,基金与管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王源新参与的多起基金维权行动中,不乏失败的例子。在2003年基金银丰“封转开”风波中,王源新等基金持有人要求就“封转开”问题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请求有理有据,但最终还是胎死腹中。“法院对于基金诉讼的受理一般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的许可。银丰‘封转开’问题,我们有理有据,法院却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说法是:这官司如果要打的话肯定能赢,但我们不能受理。”王源新表示。

  对此,宋一欣也认为,“虽然于法有据,但监管部门的监管却不太有力,对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活动,监管部门鲜有表态。”

  面对基金诉讼的困难局面,从制度建设到监管层态度都有必要做出调整。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司法决策方面出台对<信托法>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出台配套的司法救济法规等等。”宋一欣表示,“在涉及基金诉讼方面的适用法律上,可以考虑以<公司法>相关规定来替代<信托法>部分内容,使用侵权责任追究制来代替合同责任追究制,拓展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此外,海外经验也值得借鉴学习。例如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这在不少发达海外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织。鉴于我国基金投资者的流动性较强,由它作为基金投资者代表,这样既可以明确诉讼的主体,又可以大大减轻中小投资者诉讼的难度,同时对基金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宋一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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