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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病丛生 基金法4年求变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01: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曹 元 深圳报道

  年底行情如约而来。深圳多位基金经理透露,最近他们旗下的基金增仓了。一位市场人士分析,这是典型的基金年底行情。

  行情的诞生有其内在动力。《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基金净资产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规模越大,提取的管理费越多,而以年度为结算的会计要求下,基金势必要把股指推高。

  另外,按净值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的制度,还会造成基金分红越多,基金净值就越低,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也就越低。要使基金管理人报酬最大化,就必须基金分红最小化,因此就出现有的基金单位净值很高,但分红很低的怪现象。

  自《基金法》实施,基金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资产管理规模从2004年的3000亿元增长至目前的3万亿元。但与此同时现行《基金法》的一些弊端日渐暴露,上述现象仅是其中之一。

  基金法弊端

  事实上,近些年不少基金公司因《基金法》遭遇了“不平等”待遇。

  2004年7月20日揭晓的中国联通配售结果显示,在总规模达到15亿股的配股额度中,有1.6亿股遭到弃配。根据联通当天的收盘价格,这意味着7200万元的差价收入落进了中金公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等机构手中。

  放弃配股“冤大头”原来是5家由承销券商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这种奇怪的现象皆因《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限制: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实际上,在新股发行中,常常会有基金公司陷入“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框之中。比如中石油A股IPO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瑞银证券和中金公司,由于“五十九条”的规定,基金公司不能参与申购有关联关系的蓝筹股,中信系下中信基金和华夏基金共计19只基金集体错失中石油申购盛宴。

  立法修正方向

  自《基金法》颁布以来,提出修改的声音便不绝于耳。除了第五十九条之外,另一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招商证券动用63.2亿元天价拍下博时基金股权即证明基金公司的股权价值。然而,根据目前《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使一些有志于此的大型企业集团与之无缘,不少企业只得曲线进入。如宝钢集团旗下华宝信托发起设立的华宝兴业基金公司。

  深圳某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在基金公司的运作中,很少有大股东干预基金公司自身管理的情况。主要股东是不是金融机构对基金的发展并无太大关系。这项规定会抬高基金公司自身在一级市场的流通成本,也不利于行业整合。

  市场对《基金法》修改的期望不仅仅表现在放松管制上,对不良行为的约束也提出了期望。“唐建老鼠仓”事件后,监管部门“欲加之罪”,却“苦于无辞”。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不能为持有人外的第三方谋利,但其主体限定为公司,未扩大到个人,使行政处罚条件不充分。

  虽然基金法的修改得到一致认同,但基金法的修改过程会比较漫长。深圳一位法学界人士介绍,首先证监会制定草案,然后草案上报至国务院,再由国务院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一般会审议三到四次,短期内尚不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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