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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公司更换融鑫基金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鉴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即将到期并实施转型,经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改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融鑫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度审计项目和封转开期间的申购验资项目,以及转型后的“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审计工作。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自2007年度起将不再为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审计服务。上述变更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8日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12月1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元) 场地费 27,200.00 公证费 5,010.00 律师费 4,368.00 材料费 6,016.80 合计 42,594.80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核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同意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规定,对融鑫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融鑫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融鑫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融鑫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融鑫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7年12月28日上午10:30分融鑫基金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办理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原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四、备查文件 1、《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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