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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明年一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2:4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标志着基金公司为特定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即“专户理财”的试点工作即将展开。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上述试点办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监管机关将根据“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专户理财业务标准,选择部分资产管理规模较大、投资管理和运作良好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基金公司进行前期试点,待积累相关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整个基金行业。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时,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这也将为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带来相对稳定的资金,对于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

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试点办法》对开展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并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从事专户理财的专业人员等。

  在业务类型上,试点阶段先允许开展5000万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试点阶段先允许开展5000万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监管层目前正在根据基金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抓紧制订公平交易制度指引

  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其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专户理财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委托财产应当用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试点办法》还特别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对于专户理财费用的规定,《试点办法》提出,专户理财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此次颁布的《试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还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承诺保底收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须建立十一项专门的管理制度,包括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公平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专户理财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业务投资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危机处理制度。从制度上切实有效防范基金公司在开展专户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监管层目前正在根据基金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抓紧制定公平交易制度指引,力争在投资管理、交易分配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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