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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试点明年初展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1:45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第51号主席令,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分别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试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对专户理财的基本含义、从事专户理财业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承诺保底收益、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根据《试点办法》,凡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营行为规范、管理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已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并已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基金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均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专户理财业务。

  据悉,在业务类型上,试点阶段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5000万元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在投资范围方面,《试点办法》规定委托财产应当用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试点办法》要求资产委托人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试点办法》的精神,中国证监会还同时下发了配套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理财的具体标准,并且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从制度上切实有效防范基金管理公司在开展专户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专户理财业务并不是一项新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试点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证监会评审和核准后,即可通过变更营业范围开展该项业务。

  据了解,监管层目前正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特点,抓紧制定公平交易制度指引,力争在投资管理、交易分配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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