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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基金销售规模务必对症下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02: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皮海洲

  11月4日,证监会基金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新基金募集、基金封转开、拆分以及其他限量集中销售活动,首次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在发布公告或相关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保持基金规模控制在向投资人承诺的范围内。

  有效地控制基金销售规模,避免基金规模盲目扩张,这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是很有必要的。伴随着牛市的进程,今年以来,我国基金行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基金资产规模成倍扩大。但基金业发展速度过快也会产生负作用,比如,今年基金规模的超常规发展,在推动股指节节走高的同时,就带来了蓝筹股泡沫的出现,投资风险增大。

  证监会基金部4日下发的《通知》,正是基于对当前股市投资风险的一种控制。如果任凭基金规模盲目扩张,不仅会进一步加大股市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会给市场一种误导,并且对基金持有人来说,也将会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何况目前基金规模的这种盲目扩张,有许多甚至还是建立在并不合规的基金销售基础上的。比如,诱导投资人认为低净值基金更便宜,人为制造基金销售紧俏氛围,误导投资者申购投资基金稳赚不赔以及申购投资基金可获得高收益等。因此,一旦股市行情发生转势,那么,这种不合规的基金销售所留下的隐患将是很大的。所以,证监会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有效地控制基金销售规模,避免基金规模盲目扩张,这一决定是非常正确的。

  然而,基金公司能否做到有效控制基金销售规模,并把基金规模控制在向投资人承诺的范围内,这恐怕是一个很难完成的任务。虽然基金首发时,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把基金首发规模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但一旦新基金的封闭期结束而放开申购后,在基金赚钱效应的示范下,投资者争相申购,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基金公司也没有理由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进一步说,新基金只是在六个月以内保持基金规模控制在向投资人承诺的范围内,六个月之外就可以不受控制了,那么这六个月内的基金规模控制又有多少实际意义?

  更重要的是,控制基金规模,基金公司或许未必有积极性。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控制基金规模等于在控制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是靠提取基金管理费过日子的,而管理费的提取是与基金的资产规模挂钩的,基金规模越大,可提取的管理费就越多。所以,要切实有效地控制基金的销售规模,就要对症下药。尤其是要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办法进行改革,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与基金规模挂钩,修改为与基金的盈利挂钩。如此一来,基金公司片面追求基金规模的动力也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况下,基金公司将会注重对投资盈利的追求,有效控制基金规模或许将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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