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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购买基金200万成废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0:53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郭莹) 花200万元购买的基金在4个月后才被发现变为废单。原告王女士以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自己收益损失为由将建设银行和建信基金公司告上北京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判决前最高一天的净值计算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80万元。

  2007年4月13日,王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架松储蓄所申请购买100万元“建信恒久”基金和100万元“中国50”基金,为此王女士从证券账户上支付了200万元人民币,并在其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

  2007年8月16日,王女士来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发现自己买进的“建信恒久”基金变为废单,支付的100万元现金在2007年4月16日被退回。在此期间银行和基金公司均未将此情况告诉王女士。

  王女士认为,银行打印出的凭证就是对自己申购该基金成功的确认,也是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确认。交易合同一旦形成,证券公司和银行都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将基金款擅自退回的行为是无效的,必须对自己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基金公司及建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均表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只是提交了交易申请,但并不代表申请必然获批。根据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银行的客户须知,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也就是基金公司的确认为准。根据基金公司出具的证据,从去年12月29日至今年7月3日,该公司已暂停接受建信恒久基金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申购及转入,对此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和相关报纸上均发布了公告进行告知。

  建信基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公司没有批准该笔申请,因此双方的基金合同根本就不成立。而基金是否认购成功,客户只需要登录基金账号,从网上就可以查询到。建行的代理人则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不承担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王女士不了解公告内容,且未及时就基金的申购情况进行确认,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投资失败,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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