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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5: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销售机构内控规范、基金销售适用性意见颁行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颁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这是继今年3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颁布之后,基金销售监管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至此,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已初步成型。业内专家指出,一年内针对一个问题出台三份文件,足以反映出监管层加强基金销售监管,将基金投资者教育引入制度化轨道的决心。

  根据《意见》,今后凡新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都要求满足《内部控制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应性意见》的要求来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监管部门也将按此新标准来审理机构的申请。

  据悉,除了上述三个文件外,《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评价咨询业务管理规定》、《销售与运作费率指导意见》等也已全部起草完毕并将择期颁布。其中销售与运作费率指导意见经过两年的充分调研,目前已准备得非常充分,其中贯彻的三个基本宗旨为:一是不增加投资人负担,二是鼓励后端收费的模式,三是销售费率改革是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利益共享的机制,销售机构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励高比例分拆和投资人频繁买卖。

  据介绍,《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控制原则、销售决策流程、销售业务执行流程、会计系统、信息系统、监察稽查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现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规范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一些先前不为机构重视或存在真空的业务环节,比如,销售机构的决策程序、风险评估、授权控制、分支机构管理等,该意见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基金销售有望在这些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对于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还有,该意见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如要求其分发《投资人权益须知》,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设定客户服务标准,以及建立投诉处理体系等。

  《适用性意见》所包括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境外成熟市场已有多年的应用经验,在我国则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所谓基金销售适用性,就是指“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其核心内容是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问卷等形式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期望回报、投资经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等,然后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一旦实施了基金销售适用性,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投资人将得到特别提示并需对该行为进行确认。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广和实施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非常及时,将有效引导销售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投资的社会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颁布,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同时也将强化提示基金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实质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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