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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基金销售适用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2:0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吴敏) 基金销售日益升温,但其中问题并不少见。证监会昨公布两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再度被重申,即应将适合的产品售于适合的人群。

  在名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两项通知中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和内控管理被重点重申。

  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证监会表示,该办法的颁布,主要是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通知显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基本类型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在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

证监会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部门或者岗位,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处理规则。

  两规则分别从即日起和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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