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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电转债事件与投资者权益保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可转债是目前证券市场中最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形成投资风险,影响投资者权益。如在牛市中管理人未能及时转股,在熊市中管理人未能及时回售债券,都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的损失。 基金声誉与形象受损 这次“上电转债”事件被揭露后,令市场惊愕不已,有的基金经理表示,专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犯如此低级的失误,令人费解。也有人揭露,此类低级错误并非第一次出现,在以前的股改中,也发生过民生银行、江淮汽车等可转债被忘记转股的“乌龙”事件。 2007年8月14日是上电转债交易的最后一天,之后该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未转股的转债将全部被冻结,上市公司将按照102.76元/份的价格赎回。而在该日,上电转债最终收盘价为225.04元,与2006年12月100元/份的申购价相比,申购者将获得12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可奇怪的是,持有上电转债2.71%的赎回份额的部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却没有在最后交易日卖出转债或实施转股,因此,相关可转债被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致使公募基金资产受损达2200万元。而上海电力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个月间,曾八次发布《“上电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 9月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就此事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正式发文《关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电转债事件的通报》,指出此次事件是近年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操作不当而发生的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关投资管理人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不够合格,同时,事件过程中部分托管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无法满足基金托管业务的要求。《通报》表示,此次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而“上电转债”事件引起的损失则由两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承担,未对当天基金的净值计算以及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没有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两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财产全部损失,不足部分使用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同时,对存在的管理漏洞与风险控制进行了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上电转债”事件现在已圆满得到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失,但是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公募基金行业、基金经理的声誉与信任度却受到了打击,这是一种无形的损失。当然,问题暴露后及时纠正解决,直面错误,亡羊补牢,公司自掏腰包,付了学费,也不失为重塑声誉与信任度的有效措施。 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凸显 有业内人士指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一般要经历三个关口,相关行业研究员要盯住投资标的公司,并随时向基金经理提醒相关动态;而交易室人员要对近期的交易状况做出提醒,基金经理则要随时跟踪旗下的投资标的;另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还设专职风险控制人员进行监控。而这次的“上电转债”事件,却暴露出相关公司的内控形同虚设。 “上电转债”事件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问题。但实质上,却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近年来,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规模和净值增长屡创新高的同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高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治理水准和管理水平并没有同步得到提高,却滋生出许多新的问题,“上电转债”事件就是如此,公司内部的投资部、交易部和监察部三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负起责任来,就不会发生这种低级错误。中国证监会针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性文件可以说不少,但有许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或融入公司内部治理中。 比如,在基金行业大发展中,由于申购基金的投资者迅速增加而基础设施跟不上,以致出现了某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暂时关闭旗下基金的申购业务、定投服务业务等违约行为。这些公司只把目光盯住如何确保自己管理的基金净值能比别人增长得更快(当然管理费也会增长得更快),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护却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了。 因此,在今天证券市场及基金市场高速发展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治理,如同这几年对证券经纪公司进行行业治理一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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