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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等业务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07年9月11日起调整对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01、001002、00100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数量限制,即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金额应不超过10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正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07年9月12日起,中国银行开始代理销售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者可在中国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1、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二、本基金代销机构 自2007年9月12日起,本基金将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东北证券、国都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证券、长城证券、东吴证券、金元证券、湘财证券、华西证券、齐鲁证券、万联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世纪证券、平安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海证券、信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莞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国联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中原证券、国元证券、东海证券、国盛证券、上海证券、德邦证券、华林证券、新时代证券、西部证券、安信证券(原“广东证券”)、大同证券等五十六家代销机构。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中国银行代销城市 在中国银行所有32个一级分行、400多个城市、10000多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41号文批准,于2007年9月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募集首日顺利结束。 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999,098,173.1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775.48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9月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59,3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999,112,948.6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76.61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7年9月1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自封闭期满之日起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并将在封闭期满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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