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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唐建被查处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基本事实: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17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对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立案调查的通知。经公司查证,唐建涉嫌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违规投资活动,公司已将其辞退。

  公告中没有说明关于“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违规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根据市场收集的信息推测,应该类似传言中的“老鼠仓”。唐建一事可能由此成为基金经理“老鼠仓”第一案。唐建“老鼠仓”事件出来后,市场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较为关注,读者想了解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关心唐建一案的最终结果。

  律师说法:

  据相关报道和公告,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同时上投摩根公司也解除了唐建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唐建的违法事实一旦被查实,有可能会引发《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第一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法同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该法第八十八至九十一条以及九十三条对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利,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还具体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

  唐建作为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对外代表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公司管理成长先锋基金。唐建管理基金的行为是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并不是相关报道中所称的个人行为。唐建在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期间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通过建立“老鼠仓”等方式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除了唐建个人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如唐建的行为给成长先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包括基金财产价值的降低和基金财产升值的减少,上投摩根公司作为成长先锋基金的管理人,也有可能对唐建的行为后果向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成长先锋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唐建设立“老鼠仓”行为向上投摩根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将有可能成为自《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第一起由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诉讼将可能对规范证券投资市场、引导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探索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赔偿诉讼模式并积累诉讼和审判经验等有着深远意义。

  不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太多的审判案例可供参考,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如诉讼管辖权问题、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计算问题,基金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等等,这些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司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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