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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管理立业之根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 孙杰 高天红 1940年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基金资产管理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对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格局造成不小的冲击。以2005年的数据为例,全球共同基金规模约17 .7万亿美元,占全球GDP 44万亿美元的40%(据晨星公司估计上述公司管理的非公募资产也已接近此规模);美国的共同基金已占世界共同基金市场的半壁江山,规模为9万亿美元,占美国GDP12.4万亿美元的73%;欧盟共同基金规模为5万亿美元,占其GDP13.5万亿美元的37%;香港的共同基金规模为3.5万亿港元,是其GDP1.6万亿港元的218%;卢森堡的基金规模为1.6万亿美元,是其GDP360亿美元的约44.4倍(多数是欧盟国家在此登记的产品)。我国的基金资产管理行业,虽然只经历了8年多的发展历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58家,管理资产规模约为1.4万亿元(含社保和年金),且在前四年股票市场低迷的条件下逆市发展。 那么为什么成熟市场的资产管理行业能够承载如此巨大数量的金融资产而没有发生诸如1940年以前的系统风险和世通、安然、巴林银行等重大丑闻呢?除了财富增长、股市发展和有效监管等因素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起源于英国受托人义务文化传统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信托法律框架的支撑。成熟市场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当讨论到可能触及法规、乃至那些灰色地带的运营问题时,一般都以是否违背受托人义务为基本衡量标准。受托人义务不仅是这些市场基金资产管理法规的基石,也形成了行业和公司的基本文化。一位英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把以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信托制称之为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之一。不管这种说法是否为大家接受,受托人义务及相关制度已经成为成熟市场实践的经验总结。 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倡导诚信文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受托人义务的文化和法律地位加以区别和认识。这对快速发展的资产管理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受托人义务的概念、渊源、内涵出发,讨论基金资产管理人相应的义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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