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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 须调查投资者风险承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4月2日电 (《中国证券报》记者夏丽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13日。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的4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同时,要求审慎调查是双向的,即不仅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

  关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征求意见稿要求,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3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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