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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运行应循契约自由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02:42 第一财经日报

  私募基金组织丰厚的利润回报,让许多投资者跃跃欲试。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规模越来越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曾经给私募基金组织合法化带来曙光。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又给私募基金组织当头一盆凉水。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究竟该如何管理这类经济组织或者经济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全面收编私募基金,让“占山为王”的地下组织,成为具有合法身份的“正规部队”。但也有观点认为,私募基金本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特殊契约,如果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限制私募基金的活动,反而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组织费用。我们的态度倾向后者。

  中国的改革往往有着行政主导的色彩,所以当某些经济领域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们习惯鼓励或者要求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限制或者取消某种经济活动。这是一种多年形成的改革思维定势,也是我国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原因之一。不过,市场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如果政府频繁出入其中,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那么,非但不能促使市场交易主体自担风险、自我管理,反而可能会使某些市场主体过分依赖政府干预,从政府规则的变迁中,获取不当利益。

  所以,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我们需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资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组合,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并在认可其现实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则,加强监督,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

  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首先,在市场准入阶段,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难以逾越的高门槛,使得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他们宁愿选择私募基金而不愿意注册成立法定组织,从事基金投资活动。

  其次,我国证券发行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由于体制属性和庞大的组织费用,合法化的证券基金组织往往大起大落。2006年,287家基金经营业绩高达2708.16亿元,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由于过度诱导募集投资、利益输送问题嫌疑不断,所以,中国

证监会不得不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合法基金机构的运作始终不透明,基金经营中的大起大伏,不但让管理者提心吊胆,而且也让中小投资者心惊肉跳。证券监管部门不断要求基金管理人增加透明度,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化的信息披露约束机制,所以合法基金内部人控制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正因为如此,不少投资者宁愿选择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也不是通过合法证券基金组织从事投资活动。

  现在人们担心的是,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缺乏具体的组织规则,单纯依靠契约运行,一旦出现重大问题该如何收场?

  有人主张修改现行的市场主体法,增加市场主体的类别,让私募基金能够在合法的轨道运行。事实证明,私募基金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私募基金的组织费用较低,经营方式十分灵活。如果按照公司法或者制定有限合伙法,必须建立复杂的内部治理结构,私募基金就会失去活力。所以,为私募基金立法等于变相扼杀这一市场交易行为,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减少投资渠道。

  改变“削足适履”式尴尬现状,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疏导才是正确出路。证券监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私募基金规范合约,或者发布私募基金风险指引,引导投资者在理性的基础上,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对象。如果证券监管部门认为这样做有将地下经济合法化的嫌疑,那么可以鼓励民间投资者自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并且自定规约,规范交易活动。

  早期的证券交易都是投资者自定规则、自我管理。至今一些西方国家的证券监管制度仍然保留着自治的传统。我国在改革的初期阶段,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证券交易的规则无可厚非,但是在金融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政府仍然事必躬亲,规范所有的交易行为,那么不但会增加交易的成本,提供腐败的机会,而且会扭曲市场,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而言之,面对私募基金的盛行,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通过增加信息供给,确保投资的透明度,防止少数人利用金融市场从事诈骗活动,确保投资者能在契约自由的原则指引下,自主选择交易方式、自主选择交易伙伴、自主选择投资内容、自主选择交易形式。让中国的金融活动逐渐演进为投资者真正自我主导、自我管理、自担风险的现代化经济活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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