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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表示基金分红赎回产生利息归投资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6:30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令要求基金公司不得将暂存于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各类账户中的投资者赎回款、登记系统未确认的认购款等资金孳生的利息或利差计入公司收入。

  通知特别提出,基金公司应规范如下两项业务的财务处理:一是暂存于以基金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中的赎回款、分红款、注册登记系统未确认的认购款、申购款等资金孳生的利息或利差,属于投资者。基金公司不得将上述利息或利差计入公司收入,更不得将上述利息或利差长期滞留于相关账户中。

  二是基金公司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向客户收取的后端认购、申购费应于收取时全额确认为收入。

  通知还要求,基金公司应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去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按照要求,应编制全套财务报表及财务监管报备表。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基金公司应单独设置“风险准备计提及使用情况”小节,披露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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