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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监会明确表示:基金销售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7: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销售机构须重点关注六种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近日起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从即日起至3月4日对外征求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基金销售宣传推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人;必须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而当出现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投资人短期交易或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等六种异常交易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内部控制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在完善内部环境控制方面,销售机构应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及授权控制体系,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意见》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在完善业务流程控制方面,《意见》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安排。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

  根据《意见》规定,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在销售过程中,要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这些异常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等六种行为。

  在会计系统内控建设方面,《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在监察稽核控制方面,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当出现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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