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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基金的利益输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9:26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熊锦秋

  目前股市行情火暴,不少投资人由于对股市不太熟悉,选择购买基金来分享股市上涨的收获。不少基金也确实跑赢了大盘,但这其中也存在利用资金优势集中炒作的成分,行情一旦逆转,所有基金管理人有关利益输送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必将暴露于天下。随着基金总资产越来越庞大,涉及面越来越广,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将产生巨大的隐患。

  针对基金管理人利益输送问题,目前的相关法规都有不同程度的约束,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为防止基金操纵市场,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这条“高压线”对防止单个基金管理公司操纵市场有立竿见影之效果。但是,目前在股票市场上,巨量基金资产重点扎堆在为数不多的个股上,单个股票的流通股大部分就被基金锁定,个股就会因供不应求而很容易出现暴涨。

  笔者认为,为堵塞基金利益输送的漏洞,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在目前契约型基金运作构架的基础上,每只基金都成立一个基金资产投资决策监督委员会,委员由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来选举产生。基金资产的投资决策要受到基金持有人的监督,以防止出现利益输送行为。

  二是拆除《基金法》对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设置的过高门槛。《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远比上市公司股权更为分散,要召集到一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很大难度,况且《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没有类似规定。现实中,也很少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得以召开的。因此《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什么法理基础,应该予以取消。

  三是在《基金法》第五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该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托管人投资的股票及债券”,或者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认购一个基金30%以上份额方可管理这个基金。既然要管理基金,就应该避嫌,基金资产就不应该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目标雷同。而之所以确定基金管理人必须认购一个基金30%以上份额这个比例,是因为基金管理人想搞利益输送的话,那么在输送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同时,也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输送出去,加上各种交易成本,就有可能得不偿失了。

  四是大力发展公司型基金。我国现在发行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凭一纸契约,基金持有人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投资决策权以及其他由此衍生的权利就归基金管理公司了。而公司型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的持有人既是投资者又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在成立之后,寻找基金管理人并委托其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这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主体就不会缺位了。

  五是对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实施利益输送行为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交易一旦完成就没有办法取消,只能通过事后追偿才能挽回损失。如果追偿机制不建立,这个市场就会成为腐败分子或犯罪分子合法抢夺民众财产的天堂。《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不仅如此,基金管理人为第三人牟取利益的,第三人所得利益也应追回,归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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