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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在即 法规制度有望先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2:3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商文

  相比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进程,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则有望先行一步。本报记者获悉,酝酿已久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日前提速,在上报国务院获得批准后,将开展试点工作。

  据了解,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业已写进监管部门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此前在谈到今年工作重点时曾表示,在有效控制风险、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将择机审慎开展专户理财的相关试点工作。

  早在去年2月,监管部门就下发通知,允许基金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此举被解读为酝酿推出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的一个重要信号。此后,基金公司被允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这项业务正是有着专户理财的性质。

  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五条规定,“除开放式、封闭式基金以外,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这样规定实际上是为基金公司日后开展包括专户理财在内的创新业务留下一个口子。从目前来看,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只须经国务院批准即可推出。”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然而,由于现有相关法规制度缺失导致的市场基础环境不成熟,很可能将延缓专户理财业务的推出时间,从而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专家所说的“市场基础环境不成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指目前基金运作中存在的利益输送行为。在现有的基金产品中,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间、不同的开放式基金之间、公募基金同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现象。而随着基金公司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基金投资势必将面临更多的利益输送风险。

  据了解,现行《基金法》只原则性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平等地对待旗下每一只基金,并未对具体的运作行为、监管手段以及惩罚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这给监管利益输送行为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业内人士指出。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监管部门很早就开始着手制定促进基金公平交易,规范基金投资行为的有关法规制度。其中,不同账户之间的“差价”监控成为维护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的重要监管手段。通过这一手段,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清晰地监测到基金公司不同账户的投资运作情况,为监管提供量化指标。

  除了建设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外,业内人士建言,作为推出专户理财的先决条件,监管部门应该预先颁布配套的法规制度,对专户理财投资者的范围、投资是否保底、具体的合同内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关于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相关法规制度,有望于不久之后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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