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禁基金出轨 新规剑指三大异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9:00 新闻晨报

  范恩洁

  证监会给基金“出轨”戴紧箍咒 基金新规剑指三大“异状”

  一个多月前已经下发到各大基金公司、属内部征求意见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11月8日晚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开亮相。

  一段时间来,让业内有些惶惶的监管层调查基金事件,这只不过意味着画了一个“逗号”。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韩方河、“洪都门”事件(本报10月31日报道)后,基金行业的规范迟早要进行,而《意见》也表达了监管层整治的决心,“后续可能还有实质性的规范措施。”一位基金人士分析。

  这份《意见》为基金业详细列示了行为规范和监督准则,尤其是近年来基金存在的三大“异状”,成为规范的主要目标。

  -异状一:

  牺牲局部输送利益  

  2000年“基金黑幕事件”给市场留下了浓重的心理阴影。所有基金公司都在努力成为“好孩子”,但有关基金利益输送的质疑却并未烟消云散。

  去年10月,市场爆出“基金公司利用公募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的消息,第一批参加社保理事会考核的6家基金公司,成为舆论焦点。其中某基金因公募和社保基金表现差异最大,遭到最多质疑。虽然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公司为社保打理的股票基金排名第一,但在公募型股票基金方面,2003、2004年度股票投资管理综合业绩排名却靠后。

  《意见》规范: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点评:利益输送虽只是局部现象,但对基金公司的“诚信”却有致命打击。《意见》出台应能对这种“异状”起震慑作用,但落下一两鞭子肯定比喝令要管用。

  -异状二:

  追求排名不择手段  

  去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贵州茅台下跌2.46%,被市场揣测为个别“不良”基金为年底业绩排名而故意踩压对手。虽然查无实据,但类似这种在业绩排名压力之下的出轨之举,却不是什么奇闻。如某基金公司依赖股东的券商背景,提前埋伏在有重组可能的上市公司中,并配合消息联合拉抬股价,从中牟取超额收益,以图漂亮业绩。有的基金公司甚至采用“锁仓”等手段,坐庄某只股票。

  《意见》规范: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点评:基金要做业绩,这几乎成为市场判断季末“某股市会有行情”、“重仓股会有所表现”的重要依据。对于业绩,基金公司也好、市场也好,多少有点“畸形”心态作祟。收益本身是建立在风险基础之上的,老老实实地做研究做投资,让基金持有人赚安安稳稳的钱,这才是基金专家理财的本义。

  -异状三:

  人员流动信息滞后  

  年初时,一名管理了业绩不错的低风险基金的经理人,跳槽到一家合资基金公司。过了两月,还见这位经理以原基金公司职位接受媒体采访;又过了几个月,原基金公司才发布一纸公告,称该基金经理已经走人。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一些明星基金经理,离岗之后,基金公司总要拖上几个月甚至半年才公布换人消息,让原来冲着“明星”而去的投资者扑个空。而基金行业内频繁的人员流动,更加剧了这种信息的滞后性。个别人在半年内两易东家,外界却还蒙在鼓里。

  《意见》规范: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点评: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动信息,这在操作和监管上并没有什么技术难度。其实基金公司换个角度想,蒙得了一时,蒙不了一世,给市场一个清白、规范的形象,比拿着历史业绩忽悠人,吸引力肯定要长期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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