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输送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1:24 东方早报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禁止利益输送

  所谓“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包括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基本上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主要人员均在其列。

  《意见》明确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不得拉抬、打压股价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做市”的规定也备受市场关注。《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过去几年中,每逢年尾或年中,市场上时常出现打压或拉高某些股价的行为。市场人士称,去年年底,某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排名,大量抛售贵州茅台,导致一些重仓茅台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抬高自身基金的排名。接近年关,指导意见的及时出台,似乎意有所指。

  基金经理不得频繁跳槽

  在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作出各项“合规”限制时,证监会对于基金经理的频繁流动也作出约束。《意见》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据悉,目前中国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期限为18个月,个别基金经理在一年内甚至有在三家基金公司任职的经历。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不仅令基金公司“头疼”,也令冲着明星基金经理买基金的持有人陷于尴尬。

  证监会称,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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