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 严禁基金管理人员利益输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20:33 新浪财经

    基金经理频繁跳槽将被“重点关注”

  新浪财经讯 今日下午,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相关通知显示,意见正式发布日期为10月27日。

  意见共分总则、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四章。意见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以往投资者痛恨的一些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细化禁止。

  证监会表示,意见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利益输送

  意见第一章界定了“投资管理人员”的范畴,第二章明确了八条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首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另外,投资管理人员亦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意见第七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

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细化监管

    “监督管理”是意见篇幅最大的一章。对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投资业务流程、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授权制度、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投资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二十多条相应规定。

    意见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据悉,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在基金业内属首次。

  据媒体报道,中国的基金经理平均任期不足18个月,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基金经理平均任期在5年以上。意见显示,今后频繁“跳槽”的基金经理将更受“关注”。

  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加强基金公司内控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成为衡量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

  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分析人士认为,在基金业爆出韩方河事件后,这一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颇具意义。管理层在券商综合治理取得较大成效后,正宜展开一场基金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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