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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下转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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