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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 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华安上证180ETF、长城消费增值股票、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华富货币市场等共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881.77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 中国保险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电话:(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吴海蒙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秦莉

  网址:www.ecitic.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4)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010)65183880

  公司总机:(010)65183888

  公司网站:中信建投证券网 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818-8631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12)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网址:www.bigsun.com..cn

  (1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何潮辉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思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6年09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8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9,880+1)/1.00=9,88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1份基金份额。

  3、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八、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1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1=8,954.5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4.55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长期稳定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其它金融工具逐渐推向市场,本基金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前提下,对此等金融工具可以进行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避市场风险。允许的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 股票:60%—95%;其中投资于内生增长型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债券:0%—35%,(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 权证:不超过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估值水平、股票资产相对于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投资策略。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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