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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是否需要平准基金 五方面论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9:35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易可君毕 超

  对中国股市是否应该引入国家干预基金,曾引起了长达数月的争论,但最终不了了之。但笔者以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股市不应该引入干预基金,相反,中国股市非常需要国家干预基金的介入。

  干预基金也称平准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出资设立,用以维护金融市场以及社会稳定,或者借以实现政府特定政策意图,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类特殊基金。关于干预基金的功能,过去的讨论仅将其归结为“托市”或者“救市”,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过于狭窄。当股票市场出现非理性的下跌或者上涨时,干预基金依据一定的原则入场,通过市场逆向操作,促使股票交易回归理性,使股票市值向企业真实价值回归,最终达到稳定股票市场的目的。同时,当股票市场受到国际炒家尤其是巨额对冲基金做空、打压时,干预基金可以及时入场或者仅凭其威慑力吓退投机者,以保护场内各类投资者的利益及股市正常功能的发挥。另外,当股票市场受到非常规性突发事件冲击而出现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时,干预基金通过大量买入股票,发挥其政策导向性,引导投资者恢复信心,最终保证股市的稳定发展。

  因此,干预基金并非政府的一个短期的应急性“救市”手段,而是一种长期的战略性管理手段,它的设立必将有助于引导市场由非理性向理性回归,最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但设立国家干预基金当然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管理方式、资金来源及规模等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干预基金必须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等到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彻底完善之后,才来设立干预基金,完全可以先制定一个初步的法规,据此先设立干预基金,然后再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并以最大程度发挥干预基金的积极作用,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为原则。具体的法律法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干预基金法》,对国家干预基金的设立方式、功能定位、操作原则等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

  其次,对于设立国家干预基金是否与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没有错,但必须注意到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即理性人假设,而现实中,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股票市场中,理性人假设常常难以满足,市场失灵成为一种常态,这必然要求国家发挥“有形之手”进行干预。

  第三,对于设立干预基金与公众利益是否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干预股市只有股市上的投资者获益,而如果干预失败,其损失却要由全体公民承担,从而导致公众利益受损。但事实并非如此,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股市,稳定社会,最终为全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这最终必然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增加;而即使干预失败,虽然会形成政府投资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有助于减轻市场波动,从而避免全社会更大的损失,因此,最终还是会使全体公众受益。因此,设立干预基金与公众利益是一致的。

  第四,关于其管理方式、资金来源及规模。在管理方式方面,建议专门成立一个国家干预基金管理委员会,类似于现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同时对干预基金聘请专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操作。其中,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层,对市场进行判断以及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发出具体操作信号,而基金经理作为执行者,负责执行委员会发出的指令,但其仍具有操作空间,可以在保证实现决策层政策意图的前提下,自行选择交易时间、规模、频率以及交易方式等,以最大化干预基金投资收益,而为防止基金经理人道德风险,可将其薪酬与干预效果和投资长期收益挂钩。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可考虑以国家财政作贴息担保,向商业银行以及央行借贷,同时也需获得银行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保证在必要时可以获得必需的巨额资金。此外,也可考虑吸收部分社保基金或者养老基金,以及向投资者配售。在资金规模方面,干预基金应该能够保证发挥其实际调节作用和构成对市场的威慑作用,按照当前我国股市的规模,建议干预基金的规模设置在1000亿元左右。

  第五,干预基金的操作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的在实现稳定股市的功能时,可事先规定,只有当股市的市值跌至企业净资产的某个比例(市净率),或者上涨超过企业净资产某个倍数时,干预基金才入市进行干预;在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时,应事先界定好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部门,从而既有助于防止决策以及操作过程中的主观臆断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又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并发挥其对市场的威慑作用,促使市场实现自我调节。

  总之,应该客观认识国家干预基金,对其作用,既不应夸大,但也不应轻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经常性缺乏理性的状况下,更应重视干预基金的积极作用。应该避免改革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应借市场化全盘否定政府的干预。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经济活动主体理性程度的提高,国家干预基金最终可能将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国家干预基金完全有其设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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