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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示首批“中华老字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 10:13 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有关企业的密切配合下,第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的申报和初步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各地申报的967家老字号进行了严格审核,初步确定434家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要求,现正在商务部网站向全社会
进行公示(www.mofcom.gov.cn),公示期截止到10月20日。

  一、“中华老字号”认定评审过程

  “中华老字号”认定是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基础。我部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拟开展的后续工作,制订了《“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将“中华老字号”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并提出了“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有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等7个认定条件。

  在商务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积极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层层把关,择优推荐。截止6月底,我部共收到各地上报的“中华老字号”申报材料967份。按照评审程序,我部组织人员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其中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651份,占67.32%。不合格的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报送材料不全,如缺少财务报表、文化传承的证实性材料等;二是没有注册商标或未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初审结束后,我部组织召开了“中华老字号”评审会,邀请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知名学者等近50名专家,分为8个小组,历时4天,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并对部分缺少证明性材料的申报单位进行了复审。经专家严格审核,共有434家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要求,占第一批申报总数的44.9%。

  二、第一批老字号企业的主要特点

  (一)覆盖面广。第一批合格企业覆盖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历史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第一批合格企业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趋势,数量排名前5位省市的分别是:北京(67)、上海(52)、浙江(36)、江苏(35)、天津(30),占总量的50.7%。

  (二)代表性强。企业涉及食品及其加工、餐饮、住宿、零售、医药、服务业、工艺美术、纺织、印刷等行业,其中不乏一批如同仁堂、全聚德、茅台、

五粮液、稻香村、张小泉、恒源祥、吴裕泰等人们耳熟能详,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基本囊括了目前我国老字号的精英。

  (三)

知识产权明晰。此次评审特别注重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审核,要求企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手续齐全且无争议。从评审结果看,合格企业均能通过商标注册对企业品牌进行依法保护,部分企业在全部45个类别对其商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实行通类保护;有的企业已经在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有效避免了知识产权问题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是认定条件中的要求,也是此次专家评审的重点内容之一。经专家对申报企业财务资料的严格审核,此次合格企业均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约占25%;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约占70%;2005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约占60%。

  三、老字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申报材料的分析,我们也发现了老字号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网点破坏严重。以前,老字号多居商业黄金地段,但由于城市改造往往遭遇拆迁之“痛”。不少老字号被迫隐退到缺少商业氛围的偏僻地段,有的甚至“拆”而不“迁”,经营网点严重流失。

  (二)体制限制发展。1956年公私合营,打破了老字号以家族血缘关系传承技艺的模式和私有财产制度,老字号成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和产权归属不明晰等问题十分突出,企业房产、商号的产权以及职工身份置换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给企业改制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此次申报“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中,有许多由于没有注册商标而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的甚至连一直使用的商标都被抢注,引起许多法律纠纷。有的已有注册商标,但由于对商标使用的常识不了解,商标过期的没能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未能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等。

  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认定,特别强调了对老字号自有知识产权、传统文化和发展潜力的审查,基本能够覆盖当前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百姓心目中获得广泛认同的老字号。对于那些由于申报材料不全等原因没有获得认可的申报企业,我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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