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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直指基金实际控制人 警惕不规范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9: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程林

  10月1日前,各基金公司就要将各自的股东股权代持问题的自查报告上报证监会,对存在违规持有股权问题的基金公司限时一个月内提交解决方案,有关人士认为,基金公司作为从事资产管理的特种行业,管理层此时出台通知显然是意有所指。

  股东代持问题浮出水面

  在证监会对各基金公司下发《关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的通知》,并要求基金公司清查报告其股权实际出资人身份后,各基金公司即展开自查。

  一位基金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现在上市公司都需要披露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和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关联企业,以向社会公众明示公司关联方,预防操作风险;而基金公司由于不是公开信息披露单位,其各自的经营状况并不对外公布,但实际上,基金公司的股权代持现象是部分存在的。

  据了解,基金公司股权代持主要发生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一些机构为了逃避监管或是为了尽快审批通过,委托第三方代持股权,根据有关统计,2005年之前成立的45家基金公司中,公告发生股权变动的有19家,占比为42.2%。1999年前成立的“老十家”基金公司全部发生过股东更换,有的发生过5、6次股东的变更,有的设立时的股东已全部撤出。

  业内人士分析,在机构收购基金股权时,需要向管理层出具多宗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参股基金公司管理报告书等,而出让方也要出具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由于基金公司是特种行业,其股权转让并不是自由的,而要

证监会审批,因此部分存在瑕疵的审批通不过,或是为了以后操作方便的机构,便采取了委托第三方代持的方式曲线控制。

  据记者了解,某些基金公司还有其他的私下协议,例如约定证监会批准前,虽然名义上基金公司股权是原股东持有,但实际的表决权分红权都归新股东所有,转让金也打给了原股东,这种模式实际也是一种代持。

  而另据了解,部分合资基金公司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个别实力强大的外资机构,在设立合资基金之时即要求对公司未来的控制权,为此在公司设立时外方与中方股东即签订私下协议,约定一旦中国放开外资股权比例限制,中方需立即将股权转让给外方。在这种模式下,尽管名义上的大股东是中方,但实际控制权在外方之手。

  警惕股东不规范行为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管理层一直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在也有个别基金公司内部制衡有缺陷,股东相互不制约,成为大股东或个别高管的一言堂,由此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例如有的基金公司名义上是多个股东联合持股,但实际控制权却落到个别高管手里,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成了个人,带来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基金公司现有资本金都在1个亿以上,而基金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是受限的,业内人士认为,不光是股东代持问题需要规范,更应该从制度上解决基金公司的监督治理机制,警惕并防范大股东甚至是个别高管挪用公司资本金的可能。

  而对于个别存在代持现象的合资基金公司来说,有的弊端已经显露。例如个别公司投资、研究、市场开发都沦为外方之手,而在公司品牌宣传时只强调外方品牌,中方只是作为名义上的大股东而已。为此,个别合资基金的中方大股东甚至在自己的年报中披露“由于某些原因,不对基金公司做合并报表”,这等于承认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而有的合资基金由于存在这类现象,导致外方在法定控制前不投入过多资源,中方也不投入,最终损害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对于是否存在基金公司背后控制人利用基金公司在二级市场谋取私利的问题,业内一直都有传言,尽管基金法规规定基金不得买卖与股东有关的

证券品种,但若是存在股东代持行为,则风险隐患是存在的,对这方面的监管更应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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