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策暖风频吹 私募基金正在走出灰色地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7:41 经济参考报
9月20日,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基金国际研讨会”上,多位政府财经高官表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国内私募基金十年磨一剑,在中国的投资开始了良好的回报,投资的类型已经发展到多样并存的格局。 业内人士指出,在政策暖风的频频吹动下,我国私募基金正在走出尴尬的“灰色地带”。 国内金融束缚正在放开 “目前,外资私募基金正在大量进入中国,而中国企业却要绕路到海外上市。金融滞后会制约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的竞争力,不放开中国的金融束缚,中资机构永远不会有竞争力。”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如此表示。 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一方面,私募基金集富人之财,具有资金量大、风险承受能力强的特点;另一方面,它属于专家理财,投资分析能力强,有利于发现企业价值。在私募证券投资资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更具有紧迫性。 在私募基金的政策环境上,吴晓灵指出,政府监管的目标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巨额持仓的失败有可能波及证券二级市场,有一定外部性。所以,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除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可由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因其无外部性,按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 在私募基金的市场推出方面,吴晓灵说,应建立多层次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同时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另外,还要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 “新法”为私募股本发展打开通道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修订后,已于今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新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严义埙表示,私募股本的投资管理采用合伙制企业是最为合适的选择。但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即使是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伙人也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现行法律阻碍了私募股本的投资管理采用合伙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这次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内容后,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向公众非法集资的工具。 “实事求是地说,这次法律修订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使风险投资管理能够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实际上,风险投资也是私募股本投资的一个重要领域。”严义埙说。 严义埙表示,修订后的新法还增加了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点对为私募股本”进行投资管理的合伙制企业也有意义,因为这样可以给“私募股本的基金派出有限合伙人时有更多的选择可能。 民间资本应当进入风险投资 “宁愿卖给外资,也不愿接受国内企业整合,这成了国内企业间重组的一个很难克服的障碍;同时,因为国内企业并购重组缺乏金融支持,企业并购非常艰难。”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清泰表示。 陈清泰强调,为解决资金问题,应当鼓励设立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可以试办风险投资信托,建立基金发起人、经理人与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 他说,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政府支持研发资金的一部分应用于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放大政府资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调动风险投资的专业能力,提高政府资金的效率。 发展私募股本市场要抓大放小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曹文炼建议,发展我国私募股本市场应该抓大放小,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曹文炼说,虽然创业投资基金也属于直接股权基金的范畴,但由于其规模通常较小,且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应该大力鼓励发展。业内一致认为,不必对其设立前置审批,可以实行备案管理。 但是,对于大型的,尤其是有金融机构认购支持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企业股权并购等大型直接投资基金,“十一五”期间还处于试运行阶段,还需要一定的行政审查,以选择试点的行业和地域。这样,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避免乱投资。 他说,有限合伙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投资者认可这种组织形式也还需要有一个过程。事实上,我国目前私募股本市场也存在着公司形式、信托形式、合伙形式等多种形式,因此,在产业合并试点期间还应该允许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目前,国内资金比较充裕,市场流动性过盛,因此,发展私募股本市场主要应该吸收国内资金,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在国际范围内招标选择大型产业基金管理者,鼓励引进包括境外商家在内的多方面管理人才。 本报记者 张汉青 实习生 蔡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