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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政策框架初步成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4:00 深圳商报

  私募基金政策框架初步成型

  吴晓灵描绘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

  【本报9月20日北京电】一直呼吁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吴晓灵周三首次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环境提出了个人较为完整的观点。在吴晓灵的演讲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争取投资基金成立的政策框架初露端倪。

  吴晓灵是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做主旨演讲时做出上述表述的。

  设立有依据实施需立规

  一直为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呼吁的吴晓灵在此次会议上表示,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她特别提到,8月27日人大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国务院来制定具体法规。

  吴晓灵强调,要区别对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她说,我们日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是指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投资的是上市证券,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为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主要做的是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

  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透露,此前在制定《基金法》时,曾希望能够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最初的内容涉及产业基金、风险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基金法》最终只剩下了证券投资基金。由此启动了《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他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法人可以合伙;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明确等。

  专家介绍,根据《合伙企业法》,社保基金、商业银行等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股权投资。中国社保基金会副理事长高西庆在介绍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社保基金可以投资国资委属下的未上市公司,投资其他领域的公司则需要一家一家申请,手续较为复杂,但不受行业限制。

  政策环境建议

  吴晓灵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环境谈到了个人的看法。她首先表示,管理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目标应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

  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巨额持仓有可能波及二级市场,有一定的外部性。吴晓灵建议,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可由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

  

证监会正改造“三板”

  对于私募基金的市场退出,吴晓灵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应加快建立多层次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即电子报价系统;同时要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吴晓灵还透露,证监会正在改造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但尚未明确将其界定为合格的投资者市场。同时,她还建议,目前各地均设有产权交易市场,但不许股权分割上市交易,只允许整体交易,严重影响企业转让。应允许适当细分,企业分小了,投资人多了,有利于企业转让。

  此外,吴晓灵表示,应做好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规范股份制企业运行。这样做,有利于保护产权,减少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有利于场外产权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效率。

  “要彻底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吴晓灵最后总结说,“监管部门要抓真实披露信息,打击犯罪,其他的让市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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