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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变新发降低尝试热情 基金借招红利再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记者金烨

  前期轰轰烈烈的基金“拆分”“复制”试点已告一段落,虽然从市场反应看,两种方式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近期基金发行市场上却只见“复制”不见“拆分”。有关业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未来有可能不再将“拆分”视为持续营销的一种手段,而将其与“复制基金”一样归类为新发基金,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和法律义务。

  “可以基本确定的是,如果被归于新发,这种方式未来最大可能是被运用于封转开当中,以保证封转开后净值重归一元。”该人士表示。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将基金拆分归为新发会大大降低这种营销方式对基金公司和持有人的吸引力。他们同时指出,基金拆分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红利再投资方式,在降低净值引入新投资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促使老持有人长期投资该基金,减轻赎回压力。所以,与其在“拆分”“复制”当中打转转,不如从制度上激活“红利再投资”这一几乎被人遗忘的分红方式。

  拆分变身新发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已经或者即将进行复制的基金有5只,但尝试拆分的只有作为试点的富国天益基金,在此之后并没有基金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拆分的申请。曾经有一家华南地区的基金公司也考虑拆分,最终还是改成了复制。

  有关人士介绍说,促使“基金拆分”这一持续营销方式被归于新发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在于契约中的一些限制。由于基金契约中一般规定了基金持有股票仓位的上下限,除了在建仓期以内,其他时间基金必须满足仓位比例的限制。而基金拆分作为一种持续营销的方式不存在建仓期,如果基金规模原本比较小,当拆分期间大量资金持续涌入时,基金经理很难短期完成建仓,可能导致一定时期内基金的股票仓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其次,一些大型机构对于分红比较偏好,高净值基金拆分后可能会使可实现收益减少,因此这些机构对于“基金拆分”存在不同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将“基金拆分”从持续营销方式归为新发将导致其吸引力减弱。归为新发后,基金拆分与新基金发行一样,需要等待托管行档期以及监管部门的产品审核,履行新发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设置有建仓期。对基金公司来说,这样一来基金拆分所需履行的程序较以往被大大拉长,而且还会占用新基金的发行额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还不如再发行一只新基金。“至于投资者,建仓期内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于老持有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可能反而造成短期内大量赎回。”一位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

  基金重拾红利再投资

  有关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事实上,基金公司选择拆分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由于认识上的误区,投资者一般不愿意购买份额净值较高的基金,基金业绩优异反而导致了赎回量大幅增加,对一些绩优基金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压力。据统计,从2004年2季度以来,股票型与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单只平均规模呈现下降趋势:从2004年2季度的平均每只25.21亿份降为2005年底的14.19亿份,平均缩水43.7%。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归为新发后可能使“基金拆分”这种方式名存实亡,但高净值基金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他们认为应该从制度上鼓励投资者进行红利再投资,或者至少给投资者平等的选择机会。

  在基金拆分出现以前,高净值基金一般采用分红来降低基金净值。问题在于,虽然目前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但绝大多数投资者都采用现金分红,导致基金规模进一步下降。而这很大程度上缘于分红方式的制度设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情况是,由于很多持有人对于基金产品运作并不十分了解,大部分人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并不会去主动选择分红方式,造成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默认”采用现金分红,从而使分红成为基金份额减少的又一渠道。

  对此,业内人士希望能改变基金分红方式上的“一刀切”。他们认为,对于一些长期投资业绩比较好,但规模在一定水平以下的基金产品,应当允许其采用“默认”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或者至少取消“默认”现金分红的方式,让投资者能够在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间平等选择。这样,一来有助于高净值基金保持一定的规模,另外也能提高持有人对所投资基金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其长期投资的意识。

  此外,有基金经理还提出,对于一些追求较高净值增长的股票型基金,能否在招募说明书中就规定其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者规定一个较低的分红频率,尽量减少分红带来的交易成本和冲击成本;对于一些净值增长比较平稳,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分红型基金,是否也能允许其在招募说明书中就规定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或者规定一个较高的分红频率,以强调这类产品的分红特性,提高其吸引力。

  “在目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不可能仅仅为了某个基金的规模,就放弃现金分红只采用红利再投资,这样只会让相当部分客户流失,导致基金规模进一步下降,因此没有必要再规定必须以现金分红作为默认方式。根据产品特点来选择分红方式,让投资者选择相应的产品,应该是一个适应市场发展现状的方法。”一位合资基金市场总监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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