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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QDII具备实战条件 拓宽个人外汇投资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4:16 今晚报

  本报讯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据悉,与

商业银行QDII产品只能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证券
不同,基金QDII可以投资包括
股票
在内的组合证券。这使得基金QDII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QDII产品。(可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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