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6日13:23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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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州日报 文/图/表 记者李婧暄

  央行称比特币是特定虚拟商品 但民众拥有买卖比特币的自由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达看法称,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央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央行网站发布消息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央行表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买卖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通知》要求相关机构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

  央行称,比特币存在较高的投机风险、较高的洗钱风险与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但从目前的形势看,由于比特币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因此,比特币的相关风险尚达不到冲击中国金融体系的程度。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禁止事项

  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责任编辑:杨雪 SF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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