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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就打击外汇洗钱、个人购买境外理财产品等答网友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9日 17:12  FX168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人民网(微博)网友有关“打击外汇洗钱行为”、 “个人购买境外理财产品手续”、“黄金外汇储备规划”、“QFII审批进展”、“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及“B股市场外汇”等9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解答如下:

  外管局答复了网友9个方面的问题:一:有贸易外汇收入的企业怎样办理结汇?企业可收汇额如何计算?二:有什么措施避免和打击与外汇相关的“洗钱”行为?有没有研究过帮助地下钱庄整顿使其合法化的规划?三:有没有进一步增加黄金的外汇储备的规划?四:境内个人可否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要走什么手续?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在对审批QFII有什么政策?审批进度如何?六:个人境外留学期间所形成的资产,能不能返程投资境内?有什么程序?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何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八:B股市场外汇问题;九:为什么不放开人民币自由兑换外汇的管制?

  一、贸易外汇收入的企业怎样办理结汇?企业可收汇额如何计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今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在8月1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即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结汇时,银行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扣减该企业的相应额度后方可结汇。企业的可收汇额是由该企业已结关的出口报关单金额累加而成。

  8月1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于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需要结汇时银行可直接结汇,不再联网核查、扣减额度。对于B类企业,其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时,银行须作电子数据核查,确认已有相应金额的货物出口。对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前,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办理结汇。改革后,A类企业占进出口企业的比例达95%以上。

  二、有何种措施避免和打击与外汇相关的洗钱行为?有没有研究过帮助地下钱庄整顿使其合法化的规划?

  

  外管局表示,地下钱庄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地下经营组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地下钱庄主要是以办理本外币非法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的资金主要是非法投机的“热钱”、逃避税费监管以及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实现划转的资金等,上述资金通过钱庄的地下网络交易,避开了对来源审查、资金汇兑等监管和法律法规限制,成为冲击金融市场的一股强大暗流。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0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共破获地下钱庄案65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对地下钱庄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根据当前地下钱庄发展现状,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另一方面疏堵并举,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满足社会对跨境资金汇兑的合理需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挤压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三、有没有进一步增加黄金的外汇储备的规划?

  外管局表示,黄金在特殊时期是不错的投资品种,但黄金市场的容量与我国外汇储备投资规模相比较小。例如,按当前的黄金价格,1000吨黄金约值500亿美元,只相当于3万多亿美元外汇储备的1.5%左右。2011年全球黄金年产量大约在2800吨左右,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直接大规模购买黄金,一是分散化效果有限,二是极易推高黄金现价,不利于民间的黄金消费和投资需求。

  在统筹外汇和黄金资产配置时,要以长期、战略的眼光,从安全、流动、保值增值三者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货币体系的发展演变,以及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判断。

  四、境内个人可否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要走什么手续?

  外管局指出,目前,境内个人尚不能直接购买境外的金融理财产品,但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DII,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间接投资于境外的理财产品。境内个人购买QDII机构的相关产品,无需履行外汇管理审批或核准手续,可直接到QDII机构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在对审批QFII有什么政策?审批进度如何?

  外汇管理局表示,QFII制度实施以来,在支持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把握额度审批节奏,推动QFII投资总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7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核准149家QFII机构(含已取消额度的2家机构)获得共计285.33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总体上看,QFII额度的审批进度与QFII机构的客观需求基本是匹配的。2012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出入比较均衡,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有所好转。为了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调整并加快了QFII额度审批进度,截至7月20日,2012年以来已核准55家QFII机构获得共计68.93亿美元额度,超过了2010和2011年两年核准的投资额度的总和。

  六、个人境外留学期间所形成的资产,能不能返程投资境内?有什么程序?

  外管局表示,总体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投资。2005年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规范了境内居民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所涉的外汇管理问题;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考虑到了留学人员以境外留学、工作期间的合法收入在境外设立企业并返程投资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境内个人以75号文所定义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形式返程投资的管理原则。

  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境内居民个人在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为其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具体而言,留学回国人员以其在境外留学、工作期间获得的合法收入设立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设立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提交其留学、工作所在地的合法居留文件,证明境外公司系在境外留学、工作期间设立的文件等材料。目前,已有部分地方外汇局开始受理此类申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何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包括取消境外投资汇兑环节的审核手续,基本实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登记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放款,调整、简化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并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

  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这些措施从初始投资、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给予了持续支持,切实促进了投资便利化,完善了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对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八、B股市场外汇问题

  其中,对于B股市场出来的美元,欲投资境外该如何申请,国家法规有无限制的问题,外管局表示,B股市场参与者包括针对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退出B股市场所得资金可以汇出境外。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售B股所得应划回本人开立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原外汇账户,由于现行法规尚没有明确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事宜,相关资金目前不得直接划往境外。境内个人投资者现阶段如有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间接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

  对于B股市场的投资算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B股资金结汇根据哪条规定的问题,外管局称,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种分类方法,针对的是跨境交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B股,属于资本项目交易。境内个人投资于B股,属于外汇形式的境内交易,在管理方式上参照资本项目的相关原则进行管理。

  境内个人投资B股的相关资金结汇,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办理。其核心原则是:B股的投资收益可以结汇;投资本金中,原为购汇且能够提供原购汇水单的部分可以结汇,其余投资本金不得直接结汇。

  九、为什么不放开人民币自由兑换外汇的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近年来,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以及国际收支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明显提升。在直接投资项下,已经实现了基本可兑换,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证券投资项下,QFII、QDII、RQFII等政策的逐步推出,初步构建了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发展,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证券投资的客观需求。其他投资项下,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管理改革等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稳步推动了其他投资可兑换程度的提高。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走出去”,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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