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管理办法作公开咨询,征求共众意见,拟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也落实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上周访港期间许诺的政策。
根据意见稿,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商务部周一(8月22日)晚间发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需报商务部审核。
意见稿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至本月31日。
上述举措也将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上周访港期间许诺的政策落到实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上周访港,宣布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香港企业以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FDI)、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至全国等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