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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金管局:非内地企业可在港以人民币贷款发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2日 02:27  第一财经日报

  舒时

  香港金融管理局周四表示,香港银行可以放贷人民币给企业作贸易和项目融资,而非内地企业也容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金管局表示,人民币流进香港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银行可以按香港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换句话说,除汇款进内地的业务外,香港银行可参照目前适用于以其他币种进行的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

  “事实上这并不是新加的内容,只是我们这次把它们更明确化。”金管局官员说。

  在发债方面,过去内地机构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金管局昨日表示,在发债体范围、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此外,过去人民币的跨境业务主要集中于商品贸易,但金管局将会把服务贸易也纳入人民币业务范畴。“事实上,除了金融投资与资本项目之下的业务未包括,其他诸如会计、法律等跨境的人民币结算,都可以进行。”金管局官员称。

  至于贷款,金管局一位发言人表示,过去主要限于贸易领域,现在则进一步扩大。

  “如果有香港公司需要人民币贷款,即使它本身不是贸易公司,但是只要它能证明它的确有(正当的)人民币需求,便可以申请人民币贷款,”发言人说,“而香港的银行则要根据一般贷款要求来进行审核。”该发言人称,上述人民币需求也不能涉及金融投资及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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