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在附则中首次提出了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按相关规定办理。这为人民币的“出海”奠定了基础。
此前,外汇局陆续通过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简化审核手续等措施鼓励境内机构使用外汇。在即将修订的规定中,外汇局明确了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进行境外投资,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的事前审查,取而代之的是事后登记。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核准后可汇出其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在征求意见稿的附则中,外汇局首次提出了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日前,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已获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外汇局这次的说法,无疑给人民币“出海”埋下了伏笔。至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在意见稿中则没有提及。 本报记者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