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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本报记者 但有为
本月5日,本报报道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就“外汇收支业务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征求意见的消息。昨日,本报获悉,目前这一新规的实施通知已正式下发。这意味着,新规已经火速进入实施阶段。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通知并没有太多变化。按照通知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据了解,实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外汇管理条例》。记者注意到,《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银行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行先申报后付汇,对银行来说操作上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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