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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开放人民币兑换 每人每次不得超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09:05 天府早报

  据新华社电台北消息:人民币6月30日开始可在台湾本岛进行双向兑换,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岛内居民持身份证,游客和外籍人士持护照)皆可兑换,每人每次兑换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台湾金融主管部门6月29日晚加班审核了台湾银行等13家岛内银行申请人民币在台兑换文件后,30日核发人民币现钞买卖许可函给这些银行,这些银行可立即开办人民币兑换业务。

  获准开办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岛内银行30日纷纷挂出人民币现钞买进、卖出价格。台湾银行挂出的买进价为4.339元、卖出价为4.552元,即向台银购买人民币,每4552元新台币可换1000元人民币;将人民币卖给台银,每1000元人民币可换4339元新台币。

  各银行表示,30日挂出的人民币现钞买进及卖出价是参考人民币的国际汇率、取得成本及同业挂牌汇率所订出的价格,此一汇率是浮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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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金门、马祖地区人民币现钞买卖于2005年10月3日开始试办。据台湾金融主管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该业务合计交易达61900多笔,金额为人民币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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