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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汇风险大危害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2:20 金融时报

  记者 曹阳 通讯员 程军 山峰

  近期,针对境内部分自然人从事“网络炒汇”的现象,国家外汇局、公安部、银监会等多家部门先后发布公告称,未经许可,任何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推介“网络炒汇”,境外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境内自然人提供境外外汇交易服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网络炒汇”正在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密切关注。

  “网络炒汇”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平台。普遍做法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一般情况,境内居民大多采用西联汇款的方式向境外邮寄一定数额的外汇作为保证金,就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将保证金放大几十倍甚至百倍进行外汇双向买卖。

  目前网络炒汇主要有两种组织方式,一是代理商制,境外投资公司提供交易平台,并委托境内代理(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展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登陆境外网站完成注册、开户、交易的模式。二是现场交易制,境外投资公司委托境内代理人直接在境内租赁场地、设立办公地点、招募会员,推行会员制交易,与证券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内完成交易。目前在国内多个大中型城市普遍存在的网络炒汇具有相似的运营模式,即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成立一家代理公司,该公司通过报纸、网络进行保证金宣传,诱骗投资者参加培训,在培训时安排“外汇理财师”授课,讲解高回报的保证金交易方式,宣传夸大保证金交易的巨大收益,以达到吸引投资者向境外指定账户汇款并成为其会员的目的。在巨大的财富效应影响下,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屡屡上当。

  可以说,目前居民从事网络炒汇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在网络炒汇交易及监管中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必然会给网络炒汇者带来严重的风险和危害。首先是网络炒汇交易缺少法律保护。1994年证监会、公安部、外汇局、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出台文件中明确规定凡未经证监会和外汇局批准,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都属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从事“网络炒汇”交易双方都不受法律的保护,资金的安全更无法保证。其次,投资者资金面临交易风险。投资者签订合同的对方是“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而不是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公司。如交易中发生纠纷,与境外投资公司和境内中介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公司责任会推卸给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承担。另外境内网络炒汇公司的合作伙伴均为境外机构,我国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公司控制。据调查,一些网络炒汇公司所声称的境外合作公司在国内没有工商登记及驻华机构,有的境外公司直接利用互联网宣传,指导投资者按照网站要求,向境外办理汇款,进行炒汇,使监管产生“真空地带”。第三,相关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有待明确。目前外汇管理的首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但在实际打击处罚网络炒汇时,很难从法规中找到适用的处罚依据,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认定较难,工商和公安部门也很难找出相对应的处罚依据及标准。对网络炒汇中涉及的资金流动、网上交易等无直接对应关系的交易行为,如何取得证据、固定证据、认定证据,如何认定无法落实交易另一方的行为,都需要在法规中给予进一步明确。

  “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其中经营外汇产品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属银监会管辖、产品涉及的期权期货交易产品审批属证监会管辖、代理机构登记注册及超范围经营属工商局管辖、欺诈欺骗行为属公安部门管辖。由此可见,对网络炒汇的监管需各部门统一协调、做好各自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与正确引导,提高投资者素质。在投资品种日益增多的今天,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点面结合,正反结合,大力宣传“网络炒汇”的严重危害和存在的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合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使投资者走向理性投资和成熟投资。

  当然,对于网络炒汇应当采取疏堵并举,进一步丰富境内外汇资金的投资渠道。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境外有成功经营的经验,属于外汇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投资产品组成部分,可作为今后我国外汇投资参考品种和外汇交易产品的有利补充。但是要在时机成熟时,并且在严格把关、完善对境内代理公司的审批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境外投资公司的备案登记业务的准备工作后,开放此类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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