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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系QDII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9:26 世华财讯

  [世华财讯]《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资格、投资领域进行了限制,其中对QDII注册资本金要求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一家信托公司高层人士表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的原则。

  据上海证券报4月11日报道,业界期待已久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0日出台,该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资格、投资领域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不可否认,信托系QDII的脚步已经渐行渐近。

  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分别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不难看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的原则。目前,国内具备上述标准的公司不多,大概只有12至15家左右。”一家信托公司高层人士表示。

  暂行办法指出,信托公司QDII业务对象(委托人)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但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办法》要求。

  信托公司人士指出,银监会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此业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QDII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在资金运用范围上,暂行办法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应主要投资于:(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投资以上领域风险都比较小,收益率也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托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但是也不排除今后投资领域放宽的可能性。”上述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北京一家信托公司高层表示,从银行开展QDII业务的经验来看,目前QDII市场反应一般,因此公司尚没有提交申请的意向。

  对于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

汇率风险,暂行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向银监会提交了QDII业务的申请,但中信信托和上国投、华宝信托最有可能首批获得试点资格。

  (卢建华 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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