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银监会发文规范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8:23 汇赢投资

  村镇银行将具备商业银行相似功能

  今后,村镇银行除不能发放、买卖金融债券;不能经营外汇业务;不能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业务外,将拥有与普通商业银行基本相似的功能。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日前,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用以规范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规范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

  其中,《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村镇银行的概念,特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等。

  另外,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今后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不仅业务范围类似,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与商业银行保持了一致。即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8%。监管机构还将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采取分类监管。

  比如,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

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按照规定,为了防治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向银监会表示要在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村镇银行,并要求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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