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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22:21 世华财讯

  人行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成熟一项,批准一项的原则,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1月1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对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按照成熟一项,批准一项的原则,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将为此项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安排。

  对开办此项业务的意义,该新闻发言人称,此项业务的开办,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就近年来香港人民币业务进展情况,人行数据显示,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止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香港汇往内地汇款22亿元人民币;内地银行卡在香港消费和提现合计206亿元人民币,香港银行卡在内地累计消费和提现7.5亿元人民币;香港支票在内地消费金额1282万元人民币。

  对开办此项业务的基本原则,人行新闻发言人说,为使有关业务有序平稳发展,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为此,我们已拟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至于这项业务何时推出,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此项新业务的实施,还需要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此项业务便可推出。

  (孙海琴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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